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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财务软件 账务处理方法
1、涉及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业务如何分别处理?
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分别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
2、已全额开具发票且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折扣金额?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5月售出一套商品房,已全额开具发票,并另支付给购房者部分折扣,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那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折扣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与购房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所以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取得的收入如何列支?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4、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怎么样处理?
问: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仪器销售收入是否能并入技术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来说,仪器销售收入是否能并入技术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改造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6、企业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自广西速达软件,本文地址:/news/huijixuzhi/2013-04-11/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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